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促进我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巾帼建功”标兵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六条 奉化市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农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七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而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为女性。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八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十条 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十三条 工作创新,业绩一流。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的考核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 品牌建设意识较强。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
第十六条 学习培训制度完善。各创建集体要有学习培训计划,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宁波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要建立“岗区” 联创机制或“岗村”结对联系制度。“巾帼文明岗”成员须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
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各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工作,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群众评议,逐级申批方法。原则上申报宁波市级“巾帼文明岗” ,应先获得奉化市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宁波市级“巾帼文明岗” 荣誉称号一年以上,以此类推。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出申报目标,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在每年年底对获得荣誉的先进集体统一进行认定表彰。
第十九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认定、授牌一次。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确定申报集体并填写《巾帼文明岗申报表》,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统一进行认定授牌。
第二十条 申报上一级的 “巾帼文明岗”必须由本级的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或各相关部门向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申报并签署意见,并由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予以考核、命名。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级 “巾帼文明岗”,由市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负责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级有关行业或各相关主管部门、镇(街道)妇联、机关妇委会负责申报。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每年对市级“巾帼文明岗”发文通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和网络建设;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成员,各主管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级协调小组、相关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六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及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有行业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协助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巾帼文明岗”进行评审和考核。每一级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统一挂争创“巾帼文明岗”的标牌,已被命名的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标牌和牌匾均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三十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市级以上的“巾帼文明岗”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工作,通过一定的媒体渠道进行社会公示,综合各方意见后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巾帼文明岗”进行发文通报,对已经不再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摘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查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且情况属实,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
5、岗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更名为“巾帼文明岗”。
第三十三条 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9月下发的《奉化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浙巾协[20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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